
强制许可,是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确立的一项旨在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阻碍仿名创造的实施和利用、继而阻碍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的基本原则。此后,在1993年签署、1995年1月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又在各国立法和实践基础上发展并完善了强制许可制度。这些对知识产权专家而言的基本常识并不为绝大多数普通人所了解,但这并不妨碍强制许可这两年来成为许多人口中颇为时髦的名词。
在TRIPS协议规定,当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颁发强制许可。南非是这一协议生效后第一个启用强制许可的国家,而2001年9月巴西政府宣布对罗氏制药生产的抗HIV药物Nelfinavir启动强制许可,得到了世界卫生组织必须药品计划的支持,成功迫使罗氏制药将这种药品在巴西的销售价格降低40%,引起了更多人的关注。
南非和巴西的前例,及2001年11月召开的WTO会议上通过的赋予成员国在紧急状况下对专利药品形势强制许可权的宣言,都让国内媒体和医药界人士看到了解决中国艾滋病危机的希望。许多人都在大声疾呼国家尽快对抗艾滋病药物实施强制许可,从而降低药品价格,使更多人得到所需药品。然而,事情是否真的如此简单?强制许可真的就能够敲开治疗艾滋病、肺结核、疟疾等困扰发展中国家疾病的药物的高价大门,从而使更多人得到治疗吗?
当记者与身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国际仲裁员及调解员的郑胜利教授谈起强制许可的问题时,郑教授反复强调:“一定要申明的一点是,强制许可是要给钱的,不是免费。不是说你拿过来就可以一文不花地用的。”他进一步解释,所谓的强制许可,是在具备实施专利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持有者许可其实施专利,而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对方许可时,可以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由管理部门审核后给予其使用专利的强制许可。或者,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授予强制许可。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得到专利实施权的一方都要向专利权人支付相应的、由双方商定的、合理的使用费,如果双方不能就此达成协议,知识产权局的有关部门可以做出裁决。
郑教授还指出,强制许可只是一种谈判实在不成的前提下的救济方法,在实际操作中,真正要动用到强制许可这一步的案例很少。据他所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颁布后的十几年间,还没有发生过一起关于专利药物的强制许可案。
如果考察一下各国的强制许可先例,不仅美国和欧洲这些发达国家历史上的药物强制许可案例屈指可数,就连在非洲和南美的贫困国家,真正动用强制许可程序进行药物仿制的前例也不过寥寥几家。即使公认为在与艾滋病的斗争中相当成功且极为坚决的巴西,实际上也并未真正动用强制许可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巴西政府的行动可以视为商业谈判中的一种技巧。
而且,在世界卫生组织会议发言中,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也指出,在实施强制许可之后,由于国内药厂不具备必要的生产能力和质量控制体系,导致仿制药品质远不及原来的专利药,延误了患者的治疗。此外,在许多国家,腐败的渗入也使仿制药厂成为许多人借以牟利的所在,地方保护和垄断行为反而让患者无法得到真正需要的药品。
其实,在许多时候,药价问题从本质上讲,是一个药品可及性问题。而说到药品的可及性,却又不是单纯降低药价所能解决的。据调查显示,在发达国家,同种药品的价格其实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各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但不可忽视的是,发达国家医疗保险制度使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仅占很小份额,而在像印度这样的国家中,80%以上的医药费则完全由个人或家庭负担。从这个角度上讲,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增大政府投入,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而强制许可,可能就像郑教授说的那样,是“一把悬在半空中的剑”——它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却不能指望它劈开一条连接无力支付高昂药价的患者、为他们带来健康、生命和希望的大路。■